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21號原告 簡宣博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 余佳玲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簡寬次 被告 簡佩印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宣裕 被告 簡宣亮
簡深湖 簡永清 簡永鎮 簡孝誠 簡孝儒 簡孟輝 簡宣鎮 簡兆伸 簡子涵 簡瑋德 簡俊成 受告知訴訟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暨判決附圖中關於「萬峰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萬豐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暨及判決附圖中有如主文所示土地地段名稱之誤繕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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