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于 經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綉燕┌───────────────────────────────────────────────────┐│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3-ND-0000000-0││1│1000││├──┼───────────────┼──────────────┼────┼───┼────┼───┤│0002│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3-ND-0000000-0││1│1000││├──┼───────────────┼──────────────┼────┼───┼────┼───┤│0003│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3-ND-0000000-0││1│1000││├──┼───────────────┼──────────────┼────┼───┼────┼───┤│0004│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103-NX-0000000-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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