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大豐通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火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綉燕┌──────────────────────────────────────────────┐│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喬陽消防工程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108年4月5日│704,808元│EA0000000││││司 廖榮材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