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808號聲請人 黃錦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黃美蘭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9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三紙,內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150,000元及200,000元,到期日為108年5月30日、108年3月30日及108年3月15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三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黃美蘭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