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傅清河
周南君 被告 林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
蔡晉祐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