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838號債權人 洪文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吉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勝吉企業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 楊宗賢 即勝吉企業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勝吉企業工程行,法定代理人楊宗賢)。
二、債務人楊宗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