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7號債權人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心彤 (原名: 余淑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397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
二、表明本件債權是否與上開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
三、承二,如本件債權與上開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且上開支付命令並已確定,則請表明債權人重複聲請之原因事實。如本件係不合法之重複聲請,宜撤回為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