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 謝業潤 被告 李謝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51,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納69,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本筆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1060地號│3,400元│2017│1/3│2,285,933元│├────┼─────────┼──────┼────┼────────┤│1061地號│3,400元│1964│1/3│2,225,867元│├────┼─────────┼──────┼────┼────────┤│1062地號│3,400元│1193│1/3│1,352,067元│├────┼─────────┼──────┼────┼────────┤│1067地號│3,400元│2096│1/6│1,187,733元│├────┼─────────┴──────┴────┴────────┤│合計│7,05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