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請人 張永成 相對人 陳敏龍 債務人 李石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李石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及將來所發生之本票、支票、借據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李石生於①104年3月24日②104年3月24日③104
年4月2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4,564,800元②3,387,600元③238,500元,債務人李石生並簽發發票日為①104年3月24日②104年3月24日③104年4月24日,票面金額為①4,564,800元②3,387,600元③238,5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另債務人李石生於0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④238,500元⑤238,500元⑥285,000元,並於同日簽發票面金額為④238,500元⑤238,500元⑥285,000元,到期日為④104年7月24日⑤104年8月24日⑥104年8月18日之本票交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向債務人李石生提示其中二紙本票竟未獲付款,經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敏龍,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債務人李石生雖具狀陳稱其清償金額已逾聲請人之借款金額,其債務業經清償完畢,且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敏龍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知,應由聲請人以買賣價金負責塗銷其對抵押人之抵押權云云,然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因此,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故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至債務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金額等實體事項,或其他與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無關之事項有所爭執,非訟法院無從審酌,債務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741│田│2108.91│全部│├──┼───┼────┼───┼───┼─┼────┼──┤│002│臺南市○○○區○○○段│741-1│田│346.42│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15│15│平│全部│││6│安明路四段12│南區國聖│鋼骨造│4.│4.│方│││││59號│段741地││98│98│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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