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債權人 陳敏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王春枝孫瑜鴻孫茂源孫英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 孫泰義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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