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債權人春宏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劉順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對債務人劉順權之請求為何?及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二、表明債務人順大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