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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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 粟斌容 被告 江正義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簡上字第2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宛玲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