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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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易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995元,應繳裁
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