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曹永芳 被告 劉吳彩娥 訴訟代理人 劉泰成
劉豐市 被告 曹溪樹 訴訟代理人 邱玉蓮 被告 蔡金木 被告 曹永生 被告 蔡輝雄 被告 曹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曹莊貴華 被告 郭曹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元(計算式:23,000元/平方公尺《系爭179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29.97平方公尺《占有面積》+15,000元/平方公尺《系爭18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035平方公尺《占有面積》=23,11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