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被告蔡銘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蔡銘鎰因毀棄損壞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受刑人蔡銘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毀棄損壞家暴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09/13110/05/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3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111年度上易字第578號判決日期112/04/13111/08/23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8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1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4/13112/06/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6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