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調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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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 理 人  彭政順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蕭鴻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現籍設於「新竹縣竹北市」,有相對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而依本件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登
記聯單之記載,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是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即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王美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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