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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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25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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