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怡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被上訴人 江金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7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