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2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文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2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文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