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2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文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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