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洪祥瑋
即 穗波 商行設臺南市○○區○○街00號1樓
被告 尤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