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洪祥瑋

穗波 商行設臺南市○○區○○街00號1樓

被告 尤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澤榮

法官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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