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告 杜津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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