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72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7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26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未依違憲之憲法訴訟法,向憲
法法庭聲請解釋,是大法官應暫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然
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26號裁定卻準用憲法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等規
定,禁止聲請人行使釋憲權,已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
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
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依憲法規定請
求釋憲之權,爰主張大法官必須遵照上述憲法第78條等規
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作成解釋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
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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