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55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55號
聲請人 游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
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
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
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第5款、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泛稱整體案件起訴、審理及判決已失公平
等語,並檢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號
刑事裁定,惟聲請人既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
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所持見解及其所適用之何規定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情事,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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