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5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107號裁定之訴訟
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而聲請解釋
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