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86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1486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
意旨略謂:司法院應暫停適用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組
成憲法法庭審查庭,審理聲請人提出之114年度憲民字第
1009號聲請案,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
其所作成之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206號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當然牴觸憲法為無效,且侵害聲請人之釋憲權,
爰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
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
字第185號解釋等規定而為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人民聲請法規範及
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
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7款
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其聲請不備憲法訴
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況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
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
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
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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