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貳支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