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家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誠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1年2月,於民國111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4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吳家誠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