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鈺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鈺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鈺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0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