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江俊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