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助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宜助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9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33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