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永福 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證屬實,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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