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36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順隆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順隆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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