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癸○○
壬○○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
戊○○原告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
丁○○原告庚○○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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