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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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41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
兼共同法定代理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守平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陳守平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