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03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10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03號原告 陳佳男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6年5月17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5日1時36分,駕駛1273-MY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碰撞民宅鐵門並停於新竹市○○路○○○號前,員警接獲民眾報案後於4時35分抵達現場,查獲原告位於駕駛座,該車呈現發動狀態,且車內散發酒氣,遂要求原告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並於告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照、扣車)後,原告仍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警員即以原告有「酒駕拒測」之違規行為,當場填製新竹市警察局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被告則於106年5月17日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無駕駛執照)」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自106年5月17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6年2月15日4時35分在新竹市○○路○○○號前騎樓,因前一日於附近為水電施工,該日零時50分許施工告一階段後,因疲累於系爭車輛休憩小睡,至4時35分有人前來敲打車窗,原告原以為是車輛擋住店家門口,店家要求移車,豈料仔細看後卻是員警前來要求盤查,原告立即配合員警指示熄火下車,並被帶往派出所,到所後員警無告知原告發生何事,即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原告認本身並無任何駕駛行為,僅是在該處於車上休憩小睡,當場向員警表示前揭情事,但員警完全不予理會,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製單舉發原告拒絕酒精濃度檢測。
(二)本件爭點一,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中「駕駛」之定義為何?按「所謂駕駛,應係指在道路上操控動力交通工具而參與交通之行為,僅單純發動機車及坐於其上,應非屬駕駛行為」。原告由警方事後調閱附近私人裝設監視錄影畫面,證明原告確實於該日零時53分上車發動引擎,即待在車上,車輛也未駛離該處,至4時35分員警前來敲打車窗,原告立即配合員警指示熄火下車。警方認定原告於該日零時53分上車發動引擎至4時35分,長達3小時又30分原告一直在行駛車輛,實有違常理。
(三)本件爭點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本件事發地點非「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本件原告並被帶往派出所,到所後員警無告知原告發生何事,亦無提供任何證據佐證,即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原告拒絕後,員警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製單舉發。原告申訴後員警乃事後至現場向店家調閱並提供攝影翻拍畫面。顯見員警於本件程序上已有嚴重瑕疵。舉發員警在無合理懷疑之情,即以姑且一試的心態要求原告酒測,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要求。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爰聲明求為撤銷原處分,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云云。
四、被告則以:
(一)本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06年4月26日以竹市警三分五字第1060008211號函覆略謂:本分局員警於106年2月15日5時35分,據民眾報案前往本市○○路○○○號前查處騎樓車輛,經到場後發現系爭車輛引擎發動,排檔於行駛之D檔位置,車輛撞擊民宅鐵門上,駕駛人於車內昏睡,經員警喚醒駕駛人並要求引擎熄火,引擎熄火時車輛隨之往後移動,經要求駕駛人下車接受稽查時,發現駕駛人散發酒氣,顯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遂要求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惟原告拒絕接受檢測,經告知拒測處罰規定後仍拒絕接受檢測,本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並無違誤等語。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復於106年7月4日以竹市警三分五字第1060013099號函覆略謂:本案員警到達現場後,系爭車輛引擎發動狀態、大燈開啟、排檔顯示燈號於第4位置D行駛檔位(排檔顯示燈號自上而下分別為P、R、N、D、低速檔,第4位置即為D行駛檔),警方到場時駕駛人於車內,車輛引擎發動狀態、大燈開啟、車輛前方推擠民宅鐵門,警方見狀開啟車門並叫醒駕駛人要求引擎熄火時,見車輛儀表檔位顯示於D檔位置,熄火後車輛明顯向後移動,顯見該車明確係屬車輛動力接合行駛狀況,車內並散發酒氣,駕駛人酒後駕駛操作動力車輛行為甚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惟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檢測,經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後仍拒絕接受檢測,依規舉發並無違誤。再按內政部警政署所頒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調閱民宅監視器畫面,畫面顯示於該日零時35分車輛大燈開啟(車輛夜間行駛時照明)、1時36分車輛向前移動並因撞擊鐵門而停止(車輛駕駛操作不當)、4時35分警方到達。
(三)經勘驗本案採證光碟,原告自駕駛座下車,儀表板顯示汽車打檔位於第4順位,原告自承汽車打D檔、手剎車未拉起,經警員提供杯水漱口後,原告消極未配合,警員多次要求酒測、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原告回應拒絕接受酒測後經警員帶回派出所實施生理平衡檢測。另勘驗監視器影像,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原告12時51分52秒至12時52分06秒上駕駛座,12時53分59秒發動車子(大燈亮起);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1時36分07秒至01時36分11秒上車輛向前移動至民宅鐵捲門後停止;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04時36分42秒至04時36分46秒車輛倒退。
(四)至員警向原告宣告拒測罰則時,漏未告知「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律效果部分,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所謂警察如對拒絕接受酒測之汽車駕駛人,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係指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應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闡釋甚明。縱令員警對拒絕酒測者未告知「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仍得令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參照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38號判決)。
(五)綜上所述,「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除指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酒精濃度測試無法正常實施之情形,均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適用,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證依規執行無違失,被告依規裁處,應屬適法,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又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應處罰鍰9萬元。核此規定,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裁罰基準內容,並未牴觸母法,且復無其他應或得減罰鍰之事由,準此以觀,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二)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已發生危害」,係指已生肇事之事實;而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則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例如車輛有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穩之情事,或有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事實,可合理懷疑有發生危害之可能性而言。準此,現場舉發員警若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駕駛人有使用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情形,確可依照上開規定要求駕駛人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三)經查,本件舉發違規事件之經過,係因舉發機關警員接獲民眾報案,系爭車輛停於新竹市○○路○○○號前,且呈現引擎發動狀態,排檔於行駛之D檔位置,車輛撞擊民宅鐵門,原告則於車內昏睡,經警開門喚醒原告後,發現原告身上酒味濃厚,遂要求原告配合實施酒測等情,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年4月26日竹市警三分五字第1060008211號函、106年7月4日竹市警三分五字第1060013099號函、職務報告、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取締過程錄影擷取畫面等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至82頁),準此,處理員警既係合理觀察到原告已有駕車撞擊民宅鐵門之已發生危害事實,且發現原告散發酒氣,而合理懷疑其有酒後駕駛之情事,故處理員警依據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應屬合於規定。
(四)且查:
1.觀諸被告提出之據以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之採證光碟勘驗筆錄內容:
民宅監視器:
一白色車輛停於騎樓,12:51:58一男子開啟車門進入駕駛座,12:53:59車輛大燈亮起,並持續亮燈,至1:36:07車輛開始往前移動,並撞擊民宅門口,後即停止,至
4:35:42警察出現,查看車內情況,並於4:36:03開啟車門,車內駕駛於4:36:53下車,與警察談話,直至
5:45:27警察上車並將車開走。現場錄影:
00:22警察敲車門呼叫並開啟車門詢問駕駛要不要緊,
並詢問自何處開來
01:05警員請駕駛熄火下車,並提醒拉手煞車
00:15警員:你什麼時候喝酒的?
原告:前一天警員:前一天,還有酒味…原告:所以我都不敢開車,我都坐在車上警員:不敢開車,你怎麼過來的原告:我是給朋友車載來的,他自己先走,我就
自己坐在車上不敢開車警員:最好是講這個啦,剛才都還是發動狀態,
整個車都還打在那個發動檔,踩剎車而已,跟我講這個會不會太離譜了點…
02:05警員:自己開的就自己開的…整個檔都還打在什
麼檔?你又不是已經停好了,我全程都還在錄影的啦,自己開就自己開……
02:40警員:啊你是怎樣?怎麼撞到人家的東西?
原告:沒有,我就停很久啦警員:停很久咧,凹進去啦,對不對,就凹進去
啦,還不你撞進來的…
04:08警員:幾點停在這裡都不知道?
原告:1點半吧警員:1點半,喝什麼?原告:啤酒警員:喝多少?原告:3、4瓶吧…
06:30警員:喝完然後你就發動車子撞進來?
原告:停很久了啦,…可能有拉動、講電話忘記
了,然後就不小心嚕上去,沒有直接撞上去,直接撞上去不可能這樣,慢慢嚕上去啦警員:你慢慢嚕上去?原告:對啊,因為我在這邊停很久了…不小心的警員:都撞到…撞過去啦原告:如果撞進去,鐵門早就凹進去了,剛剛可
能也是輕輕地這樣警員:輕輕地?原告:就D檔直接這樣進去而已啦警員:D檔。啊你車原本停哪裡?原告:停這裡警員:停這裡。
原告:旁邊都有監視器,你可以調錄影沒關係…
07:41警員:所以你喝到幾點?
原告:3、4點左右啦,那時候還清醒的,因為最
近工作壓力太大…警員:喝完就來這邊發動,就輕輕地凹進去?原告:對啊,真的不是說故意撞的,是…手剎車
0放掉…警員:手剎車放掉?你一開始也不是打在P檔啊原告:D檔…D檔警員:對啊,你打在D檔腳踩著腳剎車而已啊原告:對啊,所以不是真的故意撞到鐵門,是剛
好…手剎車放掉所以輕輕…警員:你發動狀態…原告:我知道啊…警員:如果剎車沒踩不就一直撞一直撞…我叫你
也沒反應,我打開門你才突然驚醒..給你做個酒測可以嗎?..醒酒是15分鐘,你四點喝的,現在都4點56了..
09:42原告:不是說可以喝個水啊…15分鐘可以喝個水
警員:你要漱口是不是?…
10:06警員遞水予原告漱口…
13:13警員應原告要求再遞一杯水予被告…
14:59警員請被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15:33警員第二次請被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15:46警員:如果酒測值出來,酒測值超過0.25以公共
危險罪的話你去跟檢察官講…如果酒測值
0.18到0.24依規開單取締…了解嗎?陳先生
17:00警員第三次請被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17:26警員:先生,你知道我這已經有錄多久了嗎?…
原告:我知道…可是你們這是強行…警員:我強行什麼了?我請你配合實施酒測原告:對啊,我也是有在配合…可是我朋友有被
抓過,他說有15分鐘的時間警員:你看我錄多久了,你看時間錄多久了?要
不要看?幾分鐘了?…我已經錄18分鐘嘍,現在可以實施酒測了嗎?警員:不要再滑(手機)了,滑那有什麼意義啦?
你現在在消極不配合原告:我沒有說不配合警員:…我現在已經錄了18分鐘了你還想怎樣…
有本事喝酒有本事開車那就有本事承擔後果…原告:我沒有開車,我發車不一定就開車…警員:發動就是代表開車…你有問題你有意見去
檢察官面前講啊?你是打在D檔…陳先生,麻煩配合實施酒測…你要不要配合?原告:我沒有說我不配合警員:好,那現在麻煩實施酒測…原告持續抽菸
、滑手機不回應警員酒測要求…剛才已經告訴你,我們依據機器所測出來的數值,
0.18到0.24開單舉發而已,0.25的話公共危險罪我們移送法辦,陳先生你是否了解..警員說明開始實施酒測,並請原告持續吹氣
20:18警員提供酒測器,原告消極不配合
警員:陳先生,你要不要做酒測?…給你多久時
間了?水也多給你一杯了,菸也給你抽3枝了,你還想要怎樣?…陳先生,你要不要做酒測?…原告:我沒有說不配合警員:那你要不要吹…?原告:…15分鐘…警員:現在都已經20幾分鐘了…你還在跟我說15
分鐘…
25:47警員:你覺得有意見的話請他去法官面前講,…
他發動就有行駛的危險性在…
27:00警員:你要拒測是不是?我告訴你拒測的規定,
這是由你自己決定…拒測的話,扣車、吊銷駕照3年不得重考、還要罰9萬…這是拒測的規定,然後我們要做生理平衡測試,生理平衡測試沒有過的話,我們報請檢察官抽血,你了解嗎?原告:已經發動車子,不一定我開警員:…你發動狀態你沒有開?你打在D檔你說
你沒有開?…如果有超過數值的話請你去跟檢察官講…原告:打在D檔至少我手剎車還拉著警員:先生,手剎車還拉著?車子都已經退了,
你還跟我說你手剎車還拉著?…原告:我剛剛也沒有退…警員:我們只是客觀判斷你是發動狀態,打在D
檔的狀態我們會認為你有行駛的危險,那你覺得你沒有行駛,你可以去檢察官面前陳述…取締過程2
04:28警員:先生,現在時間5點36分,民國106年2月
15日5點36分,第二次告知你,請你配合實施酒測,你願不願意配合實施酒測?原告接聽電話未理會警員:陳先生,第二次告知,你要不要吹氣?原告接聽電話未理會警員:陳先生,我這邊再告知你一次,消極不配
合,第三次不願意配合酒測的話屬於拒測部分,我們將依拒測的相關規定來實施…拒測就是扣車,駕照吊銷3年不得重考,罰9萬,但是我們還要實施生理平衡測試,如果沒有過的話,我們會報請檢察官抽血,檢測你的酒精測試值,血液濃度是多少…
05:57警員:陳先生,現在民國106年2月15日5點37分
,第3次告知你,請你配合實施酒測,你仍消極不配合的話,我們就以拒測相關規定來實施…再次告知你拒測的處罰…扣車、駕照吊銷3年不得重考、罰鍰9萬,但是還要實施生理平衡檢測,如果沒有通過的話,一樣要報請檢察官實施抽血,檢查你血液的酒精濃度是多少…若是超標一樣要移送法院,你了解了嗎?你要配合實施酒測嗎?原告:我願意配合啊警員:那請你配合實施酒測…警員:這已經第3次告知了…再來就是拒測了…
07:03原告:可是為什麼…我今天沒有開車…
警員:你如果覺得你的發動狀態打D檔不算是駕
駛行為的話,你可以去陳述,…如果超過
0.25的話,移送法辦的話你可以去檢察官面前陳述,我們警方只是依客觀的事實來認定而已,有這個危險性,我們來實施酒測,那請你配合而已,酒測值是多少我不曉得,一切由機器來測試而已,不是警方片面的認定而已,請你配合,你願意配合嗎?原告:我想再喝一瓶水就好,我真的很渴…警員:你已經第2瓶了,還想喝到多少瓶原告:最後一瓶警員:那你實施完酒測我再給你一瓶…
16:48警員:陳先生,好了嗎?
原告:那我跟你們回去好了警員:拒測嗎?原告:對啊警員:要拒測…好,確定…?再一次告知你,你
真的要拒測…?拒測的處罰是扣車、駕照吊銷3年不得重考、罰鍰9萬還要做生理平衡檢測,了解嗎?原告:了解警員:確定要拒測是不是?原告:對啊有本院106年9月15日調查證據筆錄在卷可稽。
2.依前開勘驗內容,足見原告應係於12時51分之前與友人飲酒,12時51分上車後欲駕車離去,將車啟動並開啟大燈後,恐係因飲酒無法安全駕駛而向前撞擊民宅鐵門,嗣並因酒醉而在車輛啟動之情形下在車內睡著,直至舉發員警到達現場;由此可知,原告已將系爭車輛引擎發動,並開啟大燈,且已向前行駛而撞擊民宅鐵門,自已有駕駛行為,且原告於撞擊肇事後,車輛仍持續發動,直至員警到場要求後才熄火,且原告自駕駛座下車,儀表板顯示汽車打檔位於第4順位,原告並自承汽車打D檔、手剎車未拉起等情,均足認原告確有飲酒後駕駛車輛之行為,原告主張其僅於車上睡覺,未有駕駛行為云云,並不足採。是以,舉發機關員警係經民眾報案,發現原告駕車撞擊民宅鐵門,並於盤查中發現原告散發酒氣,依其主觀認知判定系爭車輛為已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因而要求駕駛人即原告接受酒測,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洵屬有據。
(五)員警既基於合法程序要求原告接受酒測,且在原告拒絕酒測,亦經員警告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扣車)後,原告仍拒絕接受酒測,本件員警以原告拒測掣單舉發,並無違背法定程序。至員警向原告宣告拒測罰責時,雖未告知「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按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所謂警察如對拒絕接受酒測之汽車駕駛人,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係指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參照),講習係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自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換言之,警察對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雖未先告知拒絕酒測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律效果,仍得令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於上開時、地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自106年5月17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依法自無違誤,是本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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