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1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彭聲
(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863號、第34877號、第348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翁彭聲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
一、翁彭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豪哥 」、「 史蒂芬周 」、「 孫尚香 」、「 太史慈 」、「 阿童木 」、「達摩」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 洪佳名 、 陳捷希 、 朱真儀 、區 靖怡 、 吳博堯 、 洪進忠 、 黃詩芬 、 吳佩真 、 黃思穎 、 江欣蓉 、 徐季凌 、 鄭郁儒 、 陳宏勳 、 鄭添元 、 程曉芬 、 何惠娟 、 張娜萍 、 林亞樵 、 林品欣 、 謝佩珠 、 林于君 (下稱洪佳名等21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洪佳名、 區靖怡 、吳博堯、林品欣、張娜萍、江欣蓉、洪進忠、鄭添元另有匯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惟無證據證明為翁彭聲提領),再由翁彭聲依綽號「豪哥」、「史蒂芬周」、「孫尚香」、「太史慈」、「阿童木」、「達摩」等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洪佳名等21人遭詐欺匯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之款項,再轉交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因洪佳名等21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佳名、區靖怡、吳博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林品欣、謝佩珠、林于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洪進忠、吳佩真、黃思穎、江欣蓉、徐季凌、陳宏勳、鄭添元、程曉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原認被告有提領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2所示被害人 黃宇婷 遭詐欺匯入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臺幣(下同)2萬4,985元,而涉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惟查該筆款項並未經被告提領(見本院卷第199頁),檢察官已於111年11月14日以111年度聲撤字第40號撤回上開部分之起訴(見本院卷第227頁至第229頁),則上開部分已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彭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佳名、區靖怡、吳博堯、洪進忠、吳佩真、黃思穎、江欣蓉、徐季凌、陳宏勳、鄭添元、程曉芬、何惠娟、張娜萍、林亞樵、林品欣、謝佩珠、林于君、被害人陳捷希、朱真儀、黃詩芬、鄭郁儒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金融帳戶個資檢視資料、附表一編號6、13、16、19所示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暨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26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共42張(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8頁、第23頁、第58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63頁至第64頁;本院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09頁至第211頁、第215頁至第217頁、第221頁至第223頁、第267頁至第272頁)、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詐欺取財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故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參與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是被告與綽號「豪哥」、「史蒂芬周」、「孫尚香」、「太史慈」、「阿童木」、「達摩」等人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5、6、8、11、1
3、20所示時間,數次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5、6、8、11、1
3、20所示被害人匯款之舉動,皆係基於單一詐欺犯意於密接時間為之,且侵害附表一編號2、5、6、8、11、13、20所示各被害人同一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
侵害附表一所示洪佳名等21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
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正值青年,竟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破壞社會治安,並造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洪佳名等21人等財物損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負責提領詐騙贓款之分工情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各被害人受詐騙之財產損失數額,及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入監前業工、需扶養均領有殘障手冊之母親及胞弟、為低收入之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26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於偵查中固陳稱:當初綽號「豪哥」找我加入「太史慈」為首的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雙方約定日薪為3,000元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第2129號卷第4頁),然本案卷內尚亦乏被告確實因本案犯行取得犯罪所得之具體事證,自無從依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沒收其此部分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伯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提領部分)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證據資料罪名及宣告刑1洪佳名(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1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洪佳名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洪佳名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6年10月29日18時25分許匯款2萬9,985元永豐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鄧可 )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①18時31分許提領2萬元②18時33分許提領9,000元告訴人洪佳名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18頁、第21頁、第24頁至第30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陳捷希(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4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8時58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捷希佯稱:網路購物時,旅行社誤刷,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費云云,致陳捷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19時37分許,網路轉帳4萬9,987元同上㈠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桃園分行①19時44分許提領2萬元②19時45分許提領1萬元③19時46分許提領1萬元㈡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①19時56分許提領2萬元②19時57分許提領2萬元㈢於106年10月29日20時11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許提領2,000元被害人陳捷希之網銀交易畫面手機擷圖2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18頁正反面、第34頁正反面、第35頁至第37頁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6年10月29日19時51分許,網路轉帳1萬1,989元3朱真儀(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5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朱真儀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朱真儀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19時51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1時51分」),以ATM轉帳2萬9,985元同上被害人朱真儀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18頁正反面、第39頁反面、第41頁、第41頁反面、第42頁至第43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區靖怡(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2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區靖怡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導致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區靖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21時4分許匯款轉帳3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可)於106年10月29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桃園分行,提領3萬元。告訴人區靖怡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20頁、第48頁正反面、第49頁、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5吳博堯(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3部分)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吳博堯佯稱:網路購物時,旅行社誤刷,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費云云,致吳博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21時20分許,匯款轉帳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同上於106年10月29日21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東桃園分行,提領3萬元。告訴人吳博堯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139號卷第17頁、第20頁正反面、第59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6年10月29日21時32分許,匯款轉帳4萬9,987元㈠於106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桃園分行①21時36分許提領3萬元②21時37分許提領2萬元㈡於10月29日21時48分,在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提領1萬9,000元106年10月29日21時42分許,匯款轉帳1萬9,818元6洪進忠(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7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洪進忠佯稱:係洪進忠之姪女,因急需款項,要求洪進忠匯款予其云云,致洪進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1日11時30分許,匯款18萬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黃勁立 )㈠於106年12月1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1樓①12時6分許提領3萬元②12時7分許提領3萬元③12時8分許提領3萬元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①17時38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②17時53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③17時54分許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告訴人洪進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4頁、第62頁、第64頁正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6年12月1日11時50分許,匯款13萬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勁立)㈠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①14時36分許提領100元(不含手續費5元)②15時35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③15時36分許提領4,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①16時23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②16時24分許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7黃詩芬(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9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4時1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詩芬佯稱:因作業錯誤設定多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黃詩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匯款2萬4,985元同上被害人黃詩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6頁、第62頁、第63頁正反)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8吳佩真(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5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5時27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吳佩真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分期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吳佩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6時19分許,匯款轉帳29,989元(不含手續費11元)同上告訴人吳佩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5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2頁、第62頁、第63頁正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6年12月2日16時56分許,匯款轉帳1,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㈠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①17時1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②17時2分許提領1萬2,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①17時35分許提領1萬4,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②17時37分許提領100元(不含手續費5元)9黃思穎(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4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6時26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黃思穎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多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黃思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7時29分,轉帳1萬3,989元同上告訴人黃思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1頁、第62頁、第63頁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江欣蓉(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6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5時44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江欣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將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江欣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6時50分許,匯款轉帳5,123元同上告訴人江欣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3頁、第62頁、第63頁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徐季凌(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8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6時1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徐季凌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徐季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6時57分許,匯款轉帳15,012元同上告訴人徐季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5頁、第62頁、第63頁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6年12月2日16時59分許,匯款轉帳9,123元12鄭郁儒(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鄭育儒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3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6時45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郁儒佯稱:因操作失誤,如要取消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郁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7時30分許,匯款1萬9,989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勁立)於106年12月2日18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1萬7,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被害人鄭郁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60頁、第62頁、第64頁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3陳宏勳(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0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19時38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陳宏勳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多筆訂單,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宏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0時17分許,匯款轉帳2萬9987元(不含手續費15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葉于瑄 )㈠於106年12月2日20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提領3萬元㈡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①20時39分許提領3萬元②20時41分許提領3萬元㈢於106年12月2日21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號提領5,000元告訴人陳宏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7頁、第62頁、第64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6年12月2日20時39分許,匯款轉帳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14鄭添元(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1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添元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添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0時36分許,匯款3萬元同上告訴人鄭添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8頁、第62頁、第64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5程曉芬(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2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24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程曉芬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自動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程曉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0時26分許,匯款轉帳5,123元。同上告訴人程曉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9頁、第62頁、第64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6何惠娟(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7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何惠娟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2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何惠娟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1時11分許,以超商ATM轉帳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姿縈 )於106年12月2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①21時15分許提領2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②21時16分許提領1萬元(不含手續費5元)告訴人何惠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49頁、第62頁、第63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7張娜萍(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2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0時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娜萍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1時36分許,以網路轉帳4,985元。同上於106年12月2日21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提領1萬5,000元(不含手續費5元)。告訴人張娜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50頁、第62頁、第63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8林亞樵(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3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2日21時1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人員,撥打電話向林亞樵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2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林亞樵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1時37分許,以網路轉帳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同上告訴人林亞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468號卷第48頁、第62頁、第63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9林品欣(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1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9日20時37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品欣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品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9日22時50分許,以網路轉帳2萬9,985元。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展誌 )於106年12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000○000號①22時56分許提領2萬元②22時57分許提領1萬元告訴人林品欣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第28頁、第31頁、第50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0謝佩珠(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3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9日18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謝佩珠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謝佩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9日19時58分許,轉帳2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劉展誌)㈠於106年12月9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①19時55分許提領2萬元②19時57分許提領1萬元㈡於106年12月9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①20時6分許提領3萬元②20時7分許提領1萬9,000元告訴人謝佩珠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第45頁、第42頁、第51頁)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6年12月9日20時2分許,轉帳1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21林于君(即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4部分)詐欺集團成員106年12月9日20時30分許,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林于君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于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9日21時51分許,轉帳10,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同上被告於106年12月9日21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提領11,000元。告訴人林于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提領明細表1張(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160號卷第23頁、第48頁、第46頁、第51頁反面)翁彭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金融帳號備註1洪佳名於106年10月29日17時許,接獲電話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2萬8,123元合作金庫朴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1106年10月29日18時22分許2萬9,985元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0月29日18時27分許4,985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區靖怡於106年10月29日19時許,接獲電話佯稱: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導致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20時34分許2萬9,989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2106年10月29日21時1分許3萬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0月29日9時13分許3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0月29日9時15分許1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吳博堯於106年10月29日19時48分許,接獲電話佯稱:網路購物時,旅行社誤刷,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費云云,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匯款項。106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3萬112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63號案件)編號3106年10月29日21時10分許3萬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0月29日21時14分許3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0月29日21時22分許3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0月29日21時39分許2萬9,987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4林品欣106年12月9日20時37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林品欣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林品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9日21時44分許2萬9,989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7號案件)編號1106年12月9日22時1分許2萬9,568元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9日23時許2萬1,985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9日23時3分許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9,985)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9日23時21分許2萬7,985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9日23時30分許2萬9,985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張娜萍106年12月2日20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娜萍佯稱:因操作失誤將訂單設定成10筆,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娜萍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2時33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2106年12月2日22時36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2日22時57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2日23時7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12月2日23時30分許2萬9,985元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江欣蓉106年12月2日15時44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江欣蓉佯稱:因操作失誤將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江欣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17時34分許2萬1,985元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67洪進忠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洪進忠佯稱:係洪進忠之姪女,因急需款項,要求洪進忠匯款予其云云,致洪進忠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9萬元建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7106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18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8鄭添元106年12月2日20時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賣家,撥打電話向鄭添元佯稱:因操作失誤設定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鄭添元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106年12月2日20時12分許2萬9,989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列於起訴書附表(111年偵字第34878號案件)編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