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陳立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孝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