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車禍事故發生後,經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謝世津據報到場處理,被告在其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前,主動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自首其過失傷害犯行而接受裁判,有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及被害人乙○○駕駛重型機車,轉彎車未讓直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告駕駛重型機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情,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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