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思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2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848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1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286號被告黃思敏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1對,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62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4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該案扣得之物,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
ELSARL)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