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等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1.31│99.01.14或15│99.1.24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2號│偵字第284號│毒偵字第172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225號│2370號│1662號││├────┼────────┼────────┼────────┤││判決│99.04.23│99.09.10│100.07.2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豐簡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25號│1521號│1662號││├────┼────────┼────────┼────────┤││判決│99.05.25│99.11.24│100.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6388號(100│執字第170號(100│執字第10352號│││年度執更字第542│年度執更字第542││││號有期徒刑7月已│號有期徒刑7月已││││執行完畢)│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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