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甲○○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盧天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經核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且有固定之住居所,而原審法官本已裁定被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僅因被告未能及時提供保證金始未能予以交保,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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