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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