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原告 陳弘富
談筱馨
盧富美
林高紅 前列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弘富等4人請求被告給付保健費、生日禮金、結婚週年金飾、旅遊補助、便裝費、居家辦公設備、防疫獎金、尾牙禮金等,總金額如附表【不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及請求貢獻獎金、酬勞、績效獎金、春節獎金等,總金額如附表【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項目】欄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3,是原告陳弘富等4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陳弘富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新台幣/元)編號原告得暫免徵部分總金額(A)不得暫免部分總金額(B)訴訟標的金額【(C)=(A)+(B)】原應徵收裁判費(D)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E)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F)【計算式:F=D-E】1陳弘富00000002278190000000249581512198372談筱馨000000028204700000002911617563115533盧富美000000030409200000003891723965149524林高紅0000000350676000000037630227771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