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林素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謝楊仙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盧文樹
李清盛
林美珠
蔡玉霞
盧添樹
盧添福
林德和
陳文欽
陳文長
莊炎榮
李玟萱
劉錦柳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林素霞、謝楊仙美、盧文樹、李清盛、林美珠、蔡玉霞、盧添樹、盧添福、林德和、陳文欽、陳文長、莊炎榮、李玟萱、劉錦柳等人所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案件中由被告朱林素霞、謝楊仙美、盧文樹、李清盛、林美珠、蔡玉霞、盧添樹、盧添福、林德和、陳文欽、陳文長、莊炎榮、李玟萱、劉錦柳等人於偵查中交付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係被告等人犯投票受賄罪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朱林素霞等人所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被告朱林素霞等人之犯罪所得,並由渠等於偵查中交付扣案。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淮許。
四、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姓名金額(新臺幣)1陳文欽1500元2陳文長1500元3莊炎榮2500元4李玟萱2000元5劉錦柳2500元6朱林素霞1000元7謝楊仙美1500元8盧文樹7500元9李清盛2000元10林美珠1000元11林德和1500元12盧添福1500元13盧添樹2000元14蔡玉霞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