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黃祈綾 律師

被告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蔡佳蓁 律師

朱耿佑 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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