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訴人 林金鎮 被上訴人 吳國珍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應增列「訴訟代理人王政琬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范坤棠
法官沈培錚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