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洪志恒 被告 莊鈞壹
黃聖珮 沈慶慧 陳豐裕 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郭佳瑛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