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431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唐念華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昱凱即游斯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龍井龍津郵局、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井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執行,並聲請函查勞保健保資料,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臺中市龍井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