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
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九條
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