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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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蕭秋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即日息萬分之5.4),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永溪